
原标题:用法律逻辑解锁《红楼梦》未解之谜配资家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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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红楼梦》作为四大名著之一,魅力长盛不衰,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与关注。关于其作者的争论始终热度不减,有研究者及读者发现,书中留存着鲜明的明末文化印记,据此推测,其作者或许是明末清初的遗民,而非乾隆年间的曹雪芹。
r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,其实我们是可以推断这部作品的成书年代的。无论哪个时代的作者,都要具备所处时代的法律常识,这些常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其写作,即便是小说创作,作者的想象也要符合当时法律的逻辑与社会规范。
r诸多细节表明,《红楼梦》的作者非常熟悉雍正、乾隆时期的礼法规范,其中最具说服力的就是作品中主要人物对表亲联姻的态度。
r古代中国的法律对表亲联姻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,唐代法律本不禁止同代姑表亲、姨表亲结婚;宋代开始出现变化,明清时期,法律明确禁止表亲联姻。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中均有明确规定,“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,杖八十,并离异”。但古代社会缺乏有效的人口统计和婚姻登记制度,国家难以直接干涉个人婚姻并起到实际效果,所以婚姻的缔结大多依据习俗。在当时,很多地方都有表亲联姻的习俗,这就形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,对于婚姻这类关乎民生的大事,国家法的实际效力往往难以充分发挥。
r清朝初年,蒲松龄所著《聊斋志异》中,《寄生附》《婴宁》等篇章都涉及表亲恋爱,国家法中关于表亲联姻的禁令对主人公的恋爱形成障碍,主婚家长的态度也明确体现出对表亲联姻禁令的了解与敬畏,这种描写清晰地反映出蒲松龄对当朝礼法的熟悉与尊重。但在《红楼梦》中,完全没有此类顾虑性描写,似乎作者不曾顾忌表亲联姻的禁令。
r表亲联姻引发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,不仅扰乱了人们的生活,也容易出现强制恩爱夫妻离婚这样不合情理的司法判决。雍正八年(1730年),清廷颁布定例,放开了表亲联姻的禁区,乾隆五年(1740年)修订《大清律例》时,将雍正定例纳入律文,表亲联姻自此合法化。此后,在表亲联姻这个问题上,清代国家法采取不干涉的态度,由民众根据习俗自主选择。因此,《红楼梦》中公然描写和歌颂表亲间的恋爱和婚姻,足以证明其是在乾隆朝之后完成的,而非更早的明末清初。
r另外,《红楼梦》第五十八回描写了贾府解散家班,“又见各官宦家,凡养优伶男女者,一概蠲免遣发,尤氏等便议定,待王夫人回家回明,也欲遣发十二个女孩子”。第七十七回,几个留在贾府的伶人再次被驱逐。这些描写都是对当时社会改革的真实记录。雍正即位之初便推出除豁贱民的改革,禁止官员在家里养戏班,要求女性伶人改业为良。乾隆时期,全国禁止女伶人登台演出,此后便形成男扮女角的男旦传统。《红楼梦》对“红楼十二伶”命运的刻画是对当时社会改革的真实记录,直到清末社会对此控制渐渐松动,女伶才再度出现在公众视野。
r综合这些法律史证据,能够充分证明《红楼梦》是在乾隆时期完成的。至于书中为什么出现了一些对更早时代制度或史实的反映,这是中国古典小说成书过程中的正常现象。中国古典小说大多并非由一人一时独立创作,由几代多人加工改写是常态。据学者研究,《水浒传》《三国演义》《西游记》均为多人历次成书,很多话本、小说也都是在地方戏、民间传说或话本文本的基础上,经多代多个作者陆续改写而成。但每一部作品最终定型并广为流传时,必然有一位承担最终加工整理工作的写定作者。
r《红楼梦》开篇对创作缘起的交代十分明确:曹雪芹在一部小规模底本的基础上,“披阅十载、增删五次”,完成了大规模的加工改写,该书原本并无目录章回,也没有诗作,这些均出自曹雪芹之手。曹雪芹并非《红楼梦》的原初作者,而是写定作者,更是对该书成书贡献最大的作者。曹雪芹深谙雍乾时期的礼法规范,他的写作不仅记录了这一时期重大的社会改革,也反映了当时礼法制度对社会各阶层民众生活的影响。《红楼梦》作为一部伟大的现实主义杰作,为后世了解当时的法律制度与社会风貌,提供了生动的素材。
r(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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